法律分析:法院按順序執行的,順序是:壹是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生活費;其次,償還欠國家的稅款;然後還清其他債務。先滿足前壹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後壹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所有申請人的要求不能在同壹還款順序中得到滿足,將按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債務人應當在以後償還未清償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壹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案件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拒絕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以執行變價取得的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和優先清償債權後,按照財產保全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順序清償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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