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的若幹規定,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本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十條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3.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