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在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按規定不需要向工商機關登記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壹)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等開業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涉稅窗口辦理稅務登記:
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批準的營業證明;
2.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的復印件;
3、銀行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稅收存款賬戶證明復印件;
4.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及其復印件;
5、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復印件;
6、房屋使用或租賃協議;
7.驗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