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動產被法院查封之後2年自動解封,但是如果沒有執行完畢的話,法院會續封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幹問題的通知》 十壹、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限屆滿可以續封壹次,續封時應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再續封的,應當經過所屬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且每次再續封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