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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不交會怎麽樣?

房產稅不交會以拒稅、避稅、逃稅進行拘留,建議按約繳納。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文號:國發[1986]90號發文單位:國務院 發文日期:1986-9-15

第壹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房產稅法律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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