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免征房產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公***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明確,對公***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