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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申報修改原值

法律分析:需要追溯調整。房產原值有問題,只能向稅務局申請修改。其他部門無權改變稅務局的制度。即使法院判決,也需要稅務局執行。現在國稅合並了,妳可以帶著相關資料去稅務局修改。以房產的應稅殘值作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產權或者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租金收入的當月起征收房產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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