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4、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財產。
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壹次性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房產稅如果按照房產殘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如果按照不動產租金收入繳納,稅率為1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的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財產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