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
1,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稅票應包含印花稅票的銷售憑證。
2.第四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應當登報掛失,並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款經核實已繳入國庫或從國庫退付的,稅務機關應開具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憑證復印件。
因此,自2014 1 10月起,納稅人遺失已完稅印花銷售憑證的,應當登報聲明原持有人遺失,並向稅務機關申請提供原銷售憑證復印件進行核算。
如果印花稅票的銷售憑證丟失,且已繳納稅款,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