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不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前款所列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財產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扣除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財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財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財產進行核定。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如果按照不動產租金收入繳納,稅率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