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企業的應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區和郊區,不低於15%。
(2)開發項目位於地級市城區和郊區的,不低於10%。
(三)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區域的,不低於5%。
(四)屬於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和危改住房的,不得低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