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條例
第十條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出租或已入住,雖未超過85%;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
(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在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