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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他企業代建工程並提供勞務,稅務上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稅發(2006)31號文第七條規定,企業代建工程和提供勞務。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壹)開發企業代建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超過12個月的,

可按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

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確認收入的實現。

完工百分比法即是根據合同完工進度同比例確認收入和費用。完工進度可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測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確定。?

(二)開發企業在代建工程、提供勞務過程中節省的材料、下腳料、報廢工程或產品的殘料等,如按合同規定留歸開發企業所有的,應於實際取得時按市場公平成交價確認收入的實現。

上海市黃浦區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黃浦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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