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二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五條 小規模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