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的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八條規定,同壹投資者內部企業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自然人與其個人獨資企業、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因此,母公司將土地無償劃撥給全資子公司,免征契稅。
財稅字[1995]第48號“對房地產投資和聯營,投資和聯營壹方以土地(房產)作為股份投資或者以房產作為聯營條件轉讓給被投資和聯營企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再轉讓上述房地產的投資、合資企業,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2006]21號文件“以土地(房地產)入股投資或合資,被投資或合資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或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設的商品房投資或合資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稅[2002]191號“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參與投資方利潤分配,並* * *分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