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可以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 票時暫選擇“零稅率”開票,金額為實際收到的預收款。在發票備註欄上列明合同約定面積、價格、房屋全價,同時註明“預收款,不作為產權交易憑據”。在開具發 ?票次月申報期內,通過《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進行申報,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預收款所開發 ?票金額不在申報表附表(壹)中反映。
在交房時,按所售不動產全款開具增值稅發 ?票,按規定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第十條
壹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壹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比如,房地產開發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辦法預收100萬元預售款,應預交增值稅:
100÷(1+5%)×3%=2.857萬元
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及以後開工的新項目,則預交增值稅:
100÷(1+11%)×3%=2.702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