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方可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銷售;未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整體轉讓;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鑒於上述規定,壹些房地產項目往往會采取消極措施,以達到不繳稅或緩繳稅的目的,如推遲項目建設工期、預售後未實現竣工等。或者在出售完成後,保留壹定比例的開發產品,故意不實現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這些手段確實可能達到延緩清算的目的,但可能會影響企業的經營,甚至造成法律和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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