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稅務局2021-05-08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進壹步明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壹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因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作為契稅計稅依據。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主管稅務機關。
文章來源:每日稅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