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和境外經營稅收管理證復印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需要註意的是,目前大部分地方國稅和地稅都需要稅務登記。其實並不是國稅不允許異地開發,而是要求異地開發需要辦理壹個分公司,和建設廳的文件並不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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