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企業的應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區和城市郊區的開發項目,不低於15%。
位於地級市城區和郊區的開發項目不得低於10%。
位於其他區域的開發項目不得低於5%。
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低於3%。
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屋、商品房等建築物、附著物及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竣工前以預售形式銷售的,預售收入按預計的應納稅毛利率按季(或按月)計算,扣除相關期間費用、營業稅及附加後,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成本結清後,再進行相應調整。
擴展內容:
預付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按月提取,按季繳納,全年匯算清繳;所謂預繳,就是累計利潤總額乘以稅率,減去之前繳納的稅款,需要預繳的金額。
此金額並非最終實際金額,通過匯算清繳進行的納稅調整將在全年計算。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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