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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的發展歷程

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稅收管理實施原則》(1950),將房產稅列為14稅種之壹。

1951 8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產稅暫行條例》,將房產稅和不動產稅合並為房產稅。

1973簡化稅制,對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並入工商稅收。保留稅只對房管部門、個人、外國人、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征收。

1984年工商稅制改革,國家決定恢復征收房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1986年9月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6日起施行,適用於境內單位和個人。

2014專項稅務檢查大幕開始。日前,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房地產和建築安裝行業再次被列為強制檢查項目,這是自2002年以來,房地產行業被納入檢查範圍12年。

體量大、利潤高的房地產行業,涉及土地增值稅等八個稅種,廣受關註。在前幾年的稅收專項檢查中,房地產行業成為稅收追繳的“大戶”,有些年份幾乎占到全部稅收追繳的壹半,其涉稅違法手段五花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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