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納稅人轉讓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時,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價扣除總價和價外費用後的余額,按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壹般納稅人在2016年5月以後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銷售時,應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的原購買價款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固定價款余額,按照5%的扣繳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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