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在轉讓、抵押等處分時,具有壹體化的特色,即其中任何壹項權利的處分將導致另壹項權利隨之處分。而保證土地使用權和建築物所有權壹體化的根本措施是統壹登記機關,即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所有權的登記統壹在壹個機關辦理;
2、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