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壹條,對住房建設改造安置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與裝修安置房管理單位、開發商和個人購買安置房相關的印花稅。
第五條個人因征收房屋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裝修安置用房,或者因征收房屋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取得裝修安置用房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個人補償,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擴展數據:
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六條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房屋數量多、結構簡單、建築密度高、使用年限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差的地區,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國有林場危舊房和國有墾區危舊房。
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者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房,是指有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改戶簽訂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者明確用於安置被征收房屋或者通過改建、擴建、翻建實施改造的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稅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