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房屋拆遷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
對已搬遷居民因搬遷重新購買住房的,交易價格相當於搬遷補償的部分免征契稅,交易價格超過搬遷補償的,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住宅區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 * *第二條: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出售給個人的公有住房,需要繳納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