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契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
納稅人憑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證件、資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證明的,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土地和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契稅征收機關是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具體稅務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