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5〕153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開專項?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本轄區內的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同時,文件第五條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其他增值稅特殊納稅人?票的納稅人。“因此,如果屬於增值稅納稅人的個體戶有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繳款書?票,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的應稅行為是指生產、批發或零售貨物的行為。如果私營老板不去工商登記,稅務機關不會代開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