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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大修停用期間可否免征房產稅停用期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加強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規定:“壹、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第二十四條關於“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稅務機關審核的內容。

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註欄中作相應說明。

二、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稱、座落地點、產權證編號、房產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時間等信息和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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