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八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
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