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辦理稅務登記證需要如下資料:
1、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辦稅人員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合法證件)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4、生產經營場所證明復印件(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協議書);
5、總機構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國稅)復印件;
6、《稅務登記表》壹式二份。 在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條的規定: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壹、分支機構,系指納稅人總機構在其註冊經營地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非法人營業執照,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單獨計算盈虧的機構。
二、分支機構,由總機構持《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證(副本)》,到其主管稅務局,領取並填寫《稅務登記表(適用於企業分支機構)》,申請辦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稅務登記。經總機構主管地方稅務分局審核後,核發《註冊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