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60號)第十四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可以享受但不享受協定待遇,因不享受協定待遇多繳稅款的, 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或者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同時報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報表和資料,以及補充享受。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非居民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的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核實,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辦理退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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