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鉑略咨詢Linked-F對於最新非貿付匯最新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合發的公告2013年第40號的研究,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的稅收籌劃空間及主要政策依據如下:通常情況下,支付給境外投資方的股利和利息應支付10%的預提所得稅。但是以下情況可享受較低的預提所得稅稅率:①境外投資方是與中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國家的稅收居民;②滿足協定所列的低預提所得稅條件(國稅發[2010]75號);③境外投資方是此類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國稅函[2009]601號);④向主管稅局申請享受協定待遇(國稅發[2009]124號 );⑤境外投資方直接擁有該中國居民公司的資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比例(國稅函[2009]81號)。”鉑略咨詢高級顧問於越認為:40號公告的出臺,在簡化付匯流程的同時,對稅務局和企業的專業能力都提出了重大挑戰。舊規定下,企業不接受稅務局的認定就無法取得稅務證明辦理付匯,許多情況下企業為了完成付匯無法與稅務局爭辯稅收認定事宜;而新規下,付匯程序相對獨立的操作使得企業有機會在完成付匯之後再返過身來與稅務局進行壹場納稅認定的持久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