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規定: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適用本公告第壹條規定的股權轉讓方取得的轉讓境外企業股權所得歸屬於中國應稅財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應按以下順序進行稅務處理: (壹)對歸屬於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財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機構、場所財產所得),應作為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征稅; (二)除適用本條第(壹)項規定情形外,對歸屬於中國境內不動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不動產所得),應作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征稅; (三)除適用本條第(壹)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外,對歸屬於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股權所得),應作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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