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責令非居民企業限期申報繳納應納稅款。
(二)收集、核實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其他收入項目及其付款人的相關信息,向其他項目的付款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按照法定程序從非居民企業的其他收入項目中追繳未繳稅款和滯納金。
其他項目支付人所在地與未扣稅收入發生地不壹致的,其他項目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