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的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或者非營利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與組織有關的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的規定,將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資者對投資於本機構的財產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財產權;
(七)人員工資和福利費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機構財產。
非營利組織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收入,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