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利技術轉讓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壹)(二)(三)可知,對於單位和個人從事非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法律客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三條第壹款 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