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總公司是分公司的出資人之壹,總公司持有25%以上的股份可以影響和控制分公司的法律事務和經營。因此,分公司變更法人時,需要總公司對分公司的變更進行審批確認。為了證明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控制和影響,需要提供總公司持股的證明文件。
擴展:分公司變更法人時,除總公司持股的證明文件外,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分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股東會決議等。此外,還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進行審批,比如向工商局提交變更登記申請,向稅務機關提交稅務登記申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