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如果分公司是非獨立核算的,則需要全部並入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分公司是獨立核算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文的規定,分公司需要在當地預繳,然後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分攤企業所得稅。
實務中還有壹種不太符合稅法規定的做法,壹般是當地的稅務機關要求當地的分公司獨立在當地納稅,不並入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情況比較少見,且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文的規定。但該做法確實存在。
除通過審批:
允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即增值稅匯總繳納企業)外,其他納稅人需就地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總、分公司之間的商品調撥,應該開具增值稅發票,確認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對於符合特定條件的納稅人,經審批後,增值稅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按審批後的比例預繳。
增值稅匯總繳納企業,總、分公司之間的商品調撥,不開具增值稅發票,而應開具調撥單。在平時會計核算時,總、分機構不以調撥單進行收入確認,但每月在計算總、分公司的應分攤增值稅稅額時,其調撥行為確認為調出機構的增值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