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不需要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實現的利潤或虧損應當並入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總繳納。子公司是獨立法人,不管盈利還是虧損,均不能並入母公司利潤,應當作為獨立的企業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分公司由於不是獨立的法人組織,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生產經營中實現的利潤或虧損需要並入總公司,由總公司統壹匯總繳納所得稅。如果分公司盈利,總公司就其實現的利潤繳納所得稅,不能起到抵減公司整體稅負;而如果分公司虧損,其虧損數額可以抵減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達到降低總公司稅負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準文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核後,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以及其它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