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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分紅保險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分配投資人收入和個人壽險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1998〕546號)第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按照保額向保險期間未出險的壽險投保人支付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作為“其他收入”稅目征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對於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的保單紅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沒有明確規定。

以下地方口徑供參考:

《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分紅險分紅是否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哈爾濱地稅函[201334])規定,根據上壹年度分紅險業務實際經營情況,每年支付給投保人的保單紅利,可暫按省地稅局黑稅函[2005]129號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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