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法。稅法並沒有必須先收到款項再開票的規定,但是按照交易的程序來說,是需要先付款,再取貨與開票的。法律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16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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