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征稅方法是指選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不予征稅的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方案以減輕稅收負擔的方法。
每壹種稅都規定有明確的稅收征稅範圍,相當於具體稅種而言,只對納入征稅範圍的經營行為、所得或財產征稅,對於沒有納入征稅範圍的則不予征稅,納稅人可以在對照稅收政策、權衡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作出事前安排,在多種備選方案中選擇不予征稅的方案。如:我國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在不動產出售、出租和投資等方案中,從營業稅不予征稅角度考慮,可以選擇投資方式;在土地、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出售、出租或投資等方案中,從土地增值稅不予征稅角度考慮,可以選擇出租或投資方案。
不予征稅的技術是相對於具體稅種而言的,在具體運用中,會出現兩種情況:壹是不予征某種稅同時應征類似的稅種,如按我國現行稅收政策規定,提供的運輸勞務雖然不予征收增值稅,但應征收營業稅;二是不予征收某稅同時也不征收類似稅,如前述的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規定,既不征收營業稅,也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