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壹致。
依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壹致;
2009年起新增匯總納稅企業,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壹致。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擴展資料: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要求規定:
1、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
2、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3、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