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範圍內的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並按期完成搬遷。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將依法作出補償安置決定。
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在征收範圍內實施以下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搶栽、搶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裝修及增加附屬設施。房屋產權轉移、分割、析產。商事登記、稅務登記,遷入戶口、分戶等。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自行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上述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由征收組織協調單位從報名的評估機構中采取搖號或抽簽等隨機方式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