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凡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樓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不按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樓項目,必須予以制止和沒收;凡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預算的辦公樓項目,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面積或全部沒收、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要嚴格管理,促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利用。凡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用、使用辦公用房或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或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按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