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關於夫妻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第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夫妻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的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所有權原屬夫妻壹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或者另壹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所有權原屬夫妻雙方所有,變更為夫妻壹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所有權原屬夫妻雙方所有,雙方約定變更* * * *份額的,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壹方變更為夫妻雙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3 12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