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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股權轉讓的相關問題請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的規定,妻子名下的股權轉讓價格轉讓給丈夫可以按照原出資(正當理由的價格偏低)可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妻子本來就不參與公司經營,實際控制實際為丈夫,股權轉讓前後實際控制沒有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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