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資金核算壹般有三種方法:
壹是通過“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撥入扶貧資金記該科目的貸方,支出記借方或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然後結轉;
二是通過“補助收入”科目核算,撥入扶貧資金記貸方,使用資金記入“農業發展支出”、“管理費用”、“經營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這種方法使用較少);
三是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撥入款項記入該科目的貸方,項目支出記入本科目借方,工程類支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完工結轉後將相應的專項應付款余額轉入“公積公益金”科目。扶貧資金支出,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等
貸:銀行存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扶貧辦公告,明確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按年度利潤總額的12%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