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資金納稅視情況而定:(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51)第壹條第壹款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需返還本金用於國內投資資金的以外,均計入企業總收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從國務院財政、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財稅〔2009〕87號)(1)的規定,在稅務機關規定專項用途且財政資金經國務院批準的情況下,專項用途財政資金允許作為應納稅所得額。200865438+10月1至201065438+2月31期間,縣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財政部門套取應計入總收入的財政資金。符合稅收收入計算要求的,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總額:①企業能提供資金劃撥文件,文件規定了資金的特殊用途;(2)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政府部門,資金的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的基金和基金的支出分別核算(2)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稅收收入計算費用的應納稅額;計算資產折舊、攤銷應納稅額的扣除(三)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企業財政性資金用於稅收收入處理。未繳納資金且5日(6月)內未繳納資金的政府部門和部門,重新計入第六次資金總收入;重新計入總收入,財政資金支付允許計算應納稅額,扣除扶貧資金,根據上述條件判斷是否需要繳納企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