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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地點在中國境外的證明材料有哪些?

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號第32號):“二。納稅人應當按照《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提交境外服務場所證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壹)跨境服務接收方(以下簡稱接收方)出具的由接收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接收方所在單位蓋章的服務地點在境外的書面證明。

(二)跨境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提供者)涉及人員出境提供服務的,應當提交公安邊檢機關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提供者主要業務人員(1 ~ 3人)在境外提供服務期間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原件及復印件。

......

XI。本公告自2014、10、1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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