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跨境服務接收方(以下簡稱接收方)出具的由接收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接收方所在單位蓋章的服務地點在境外的書面證明。
(二)跨境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提供者)涉及人員出境提供服務的,應當提交公安邊檢機關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提供者主要業務人員(1 ~ 3人)在境外提供服務期間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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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本公告自2014、10、1起執行。......"